在交通肇事罪的二审过程中,法庭可能会出于多种因素而决定不开庭审理此案。
首先,如果案件中的关键事实和证据已经得到了全面且确凿的掌握,并且上诉人对于初审法院所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并无异议,那么该类案件便无需进行开庭审理。
其次,若上诉人仅仅是针对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提出上诉,同时通过查阅相关卷宗材料、展开深入调查以及与当事人进行详细的询问等途径,足以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真相,那么同样有可能无需进行开庭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二审审理方式】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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