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请求核准建筑施工许可证时,相关方应严格依照以下规程有序执行:
(1)建设单位需向行政机构领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格》。
(2)建设单位应携带盖有单位及其法人章戳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格》,连同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需提交之证明性文件,向授权发放证书的行政机构主动提出申请书。
(3)行政机构在接收到由建设单位递交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格》以及随附的证明性文件之后,若发现其符合相关要求,则应于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
如发现证明性文件存在缺失或失效情况,应立即或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所需补充的所有内容,审批时间可在证明性文件补充完整后予以相应顺延;
若发现其不符合相关要求,则应于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出书面通知,详细阐述不予批准的原因。
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发生变更,则必须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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