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放弃房屋所有权是否还有继承权
面对放弃房屋所有权的情况,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放弃房屋所有权并不等同于放弃继承权,因此还有继承权。
1.放弃房屋所有权,仅仅是指个人不再主张对该房屋的直接权益,即不再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及其附带的权利和义务。
2.继承权是独立于房屋所有权之外的另一项权利,它主要关乎个人在亲属离世后,根据法律规定或遗嘱指定,所享有的继承遗产(包括房屋)的权益。
二、继养子女是否享有房产继承权
关于继子女与养子女在房产继承权方面的问题,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
1.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即与继父或继母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与被抚养关系的子女,是享有房产继承权的。这种关系的确立,通常基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共同生活、教育、照顾等实际行为。
2.成立收养关系的养子女,也享有房产继承权。一旦收养关系成立,养子女即被视为养父母的法定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在养父母离世后继承其房产的权利。
三、女儿是否享有房产继承权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继承权是男女平等的,女儿作为直系亲属之一,完全享有房产的继承权。在遗产继承的顺序中,女儿与儿子、配偶和父母同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平等的继承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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