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有人员伤亡的,如果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交通事故抢救费用的支付主体是谁
交通事故抢救费用的支付主体有如下:
1、对于事故车辆身份明确,参加机动车第三方责任保险的,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当明确提前支付救援费;
2、事故车辆未投保第三方责任险或者投保责任险过期未续保的,由道路救助基金提前支付部分或者全部费用。事故车辆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全部费用,交通事故对方不赔偿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
根据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交通事故中的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1、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二、肇事逃逸然后自首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肇事逃逸然后自首,保险公司仍然要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三、交通肇事能否因为亲情而免责
交通肇事不能因为亲情而免责。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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