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补偿费(又称房屋重置费),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弥补被拆迁房屋所有者因房屋遭受损害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该费用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建筑结构以及折旧程度进行划分档次,并按照被拆迁房屋每平方米的单价进行精确计算。
2.周转补偿费,则主要用来弥补被拆迁房屋住户在暂时居住条件方面所遭遇的困扰,或者是他们自行寻找临时住所时所面临的不便。
此项费用同样会依据临时居住条件的优劣进行划分档次,并且会按照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以月为单位进行相应的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旨在激励被拆迁房屋住户能够积极地配合房屋拆迁工作,或者是主动放弃某些权益,例如自愿迁移至郊区生活,或者是不要求拆迁单位提供安置住房等。
关于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具体标准,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来进行最终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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