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法之所以规定排污收费,超标罚款的严格的排污收费制度,主要是基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从法律原理方面来看,依照有关标准化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现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是规范单位行为的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违反该标准的要加以处罚。如果对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标准的征收超标准排污费,也就是认可了超标排放不属于违法行为,除缴纳超标排污费外不受到法律处罚,削弱了排放标准的法律效力。
2.从超标收费制度的执行情况看,虽然其对筹集污染防治资金和推动企业进行污染治理产生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从八十年代起收费标准基本未做过大的调整,收费标准已大大低于企业的治理成本,这就使得许多企业宁肯缴纳排污费,也不愿意治理污染。造成超标收费制度实际上成了超标排污合法化的途径,在事实上助长了超标排放的行为,客观上抑制了企业防治污染的积极性,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得不到有效的控制。
3.从实施排污收费,超标违法制度的可行性来看,1996年国务院在《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已要求到2000年全国所有工业污染物排放浓度要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1998年,全国工业废气处理达标率已达到66%,经过努力,大多数企业到本世纪末是可以做到达标排放污染物的。因此,禁止超标排放、实行排污收费制度具有现实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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