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东权益纠纷主要有哪些类型1.股东权益纠纷这类诉讼包括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诉因第一百七十二项确定的“股东知情权纠纷”,根据诉因第173项和《公司法》第167条认定的“公司收益分配权纠纷”,根据诉因第175项和《公司法》第22条认定的“股东权利损害赔偿纠纷”,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和《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股东大会召集权争议”的含义是:二、出资争议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受理本案的法院可以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将诉因确定为“出资不足的违约纠纷”。3.滥用股东权利的纠纷在诉因中没有相应的规定,《公司法》的诉讼依据是第二十条。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和诉因原则,这类诉讼可分为“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纠纷”和“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根据《公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诉讼事由认定为“发起人过失损害公司利益的纠纷”
4.董事、监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具体认定为“董事、监事和管理层之间的纠纷损害公司利益”;由于股东利益的损害通常表现为对公司的损害,因此根据《公司法》第153条的规定,确定“董事、监事,“损害股东利益纠纷”也包括在这类纠纷中
这类诉讼的“诉因”中没有相应的规定,最相似的诉因类型是损害公司利益的纠纷,但不能包括在这类纠纷中。根据诉因原则和《公司法》第21条的规定,受理案件的法院可以将诉因认定为“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纠纷”
这类诉讼可以列为170项诉因。根据《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诉因可以确定为“股权转让异议纠纷”和“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纠纷”;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具体诉因为“股份回购纠纷”。7.公司解散纠纷是《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赋予股东的权利。最高法院制定的诉因中没有这类诉讼,因此在诉因中没有准确对应的诉因,可以归为合同纠纷。受理案件的法院可以将案由确定为“公司解散纠纷”。清算纠纷可以适用第280条“国有企业破产案件”,第281项(非国有)企业法人破产还债案)和第282项“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成员”。这类诉讼的公司法依据是《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在公司清算过程中,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公司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请求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诉因中没有相应的诉因,办案法院可以根据《公司法》和诉因的原则规定,将诉因确定为“侵权纠纷的解决”
9,公司解散纠纷中没有相应的诉因规定,最为相似的诉因类型是特殊侵权纠纷。《公司法》的诉讼依据是第208条,根据《公司法》第208条的规定,受理该案的法院可以将该诉讼分为“评估侵权纠纷”、“验资侵权纠纷”和“验资侵权纠纷”
尽管股东权益受法律保护,股东权益的形式并非没有立法的约束。如果部分股东不依法行使权益,势必给其他股东或公司利益带来损失。争端的起因取决于争端的起因。但是,无论哪一个案件由民事法院审理,审理股东权益纠纷案件的法律主体是谁,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成立,也符合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东撤资
股东死亡后股权变更的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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