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可以附前置条件。合同履行的前置条件指以一方首先履行一种行为或以一种事件的发生或以经过一定的时间作为对方履行义务的前提条件,先决条件未满足之前不必履行,不承担责任。
一、合同执行风险以及规避措施
合同履行时的法律风险:(1)合同的履行过程会有许多不能确定的因素,双方可能会对合同进行变更;(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对方丧失履行能力或对方出现其他可能违约情形;或因己方生产经营发生突发事件或投资战略发生重大调整而可能发生己方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3)可能会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等等。合同履行时的规避措施,遇到法定条件或者合作方违约可能损害到我方利益的情况时,可以采取中止履行和解除合同的方法来保护我方的权益。
二、如何确认购销合同履行地?
分情况确定:
1、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针对负有给付货币义务的一方,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3、针对负有交付不动产义务的一方,采用不动产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
4、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5、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等等。
三、什么是三大抗辩权的要求
三大抗辩权的要求区别有:
1.主张权利人不同。先履行抗辩权的权利人是合同中的后履行义务一方;不安抗辩权的权利人是合同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中,双方当事人都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2.法律义务不同。主张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有通知和举证两项随附的义务。主张先履行抗辩权人和同时履行抗辩权人在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前或履行义务有重大瑕疵时,可直接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3.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时间不同。先履行抗辩权人和同时履行抗辩权人在合同履行前或履行中主张权利。不安抗辩权人只能在合同履行前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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