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听证会的代表中,消费者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人数的四成,还必须保证有低收入群体代表参加;政府定价机关作出定价决定时,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公布其理由。记者昨天从广东省物价局获悉,日前,该局起草了《广东省实施〈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该《细则》明确规定,制定(含调整,下同)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通过实行定价听证,征求经营者、消费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制定价格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公开听证会要设记者席
《细则》要求,听证会除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外应当公开举行,允许旁听和新闻报道,公开举行的听证会设记者席。
《细则》明确,参加听证会的代表包括5类人群——消费者代表、经营者代表、与定价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代表、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代表,以及听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参加听证会的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代表。其中,消费者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二,并且其中还应当有低收入阶层人员。
《细则》规定,在听证会举行15日前,还需要进一步公告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定价听证方案要点,听证会参加人和听证人名单。通过政府网站公告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10日。
《细则》明确,定价机关根据听证会的意见,对定价听证方案作出修改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再次举行听证会,或者通过征求书面意见、召开座谈会再次征求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也可以公开修改后的方案供社会评议。
定价机关作出定价决定后,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定价决定和对听证会代表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定价理由包括听证会代表主要意见;对听证会代表主要意见的采纳情况;对听证会代表主要意见采纳或者不予采纳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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