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致表见代理发生的主要原因有哪些
时间:2023-06-14 20:24:49 21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被代理人曾经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直接地或者间接地向相对人表示委托行为人作为自己的代理人,但事后被代理人并未对行为人授予代理权,也没有向相对人澄清这一事实,由此导致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2.代理权被撤销或者代理权终止后,被代理人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向相对人揭示这一事实,例如,收回授权委托书或者向有关的当事人发出通知,导致相对人不知道代理权被撤销或者代理权终止的事实,因而相信行为人仍然拥有代理权。

3.因授权委托书中记载的授权范围不明确,导致代理人超越代理权从事代理行为,而相对人却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

4,因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印章、合同专用章、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文本等可以证明其享有代理权的文件,导致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5.被代理人允许行为人挂靠在自己的名义下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将本公司的营业执照或者公章出借给行为人,导致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拥有代理权。

表见代理应具备如下构成要件

第一,须存在着无权代理行为,也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订立合同。这是构成表见代理的前提条件。

第二,为人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除欠缺代理权之外,其他方面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如果行为人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因其不能发生法律效力,自无成立表见代理的必要。

第三,须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如果相对人不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则没有必要保护相对人的信赖,故而无需成立表见代理。所谓“相信”,是指相对人不仅消极地不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且积极地信赖行为人具有代理权。所谓“有理由相信”,不是指相对人仅仅在主观上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是指相对人在客观上有充分的理由和充足的证据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关于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应由相对人负举证责任。关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的事实,应当由被代理人负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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