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一工贸公司车间负责人田某因车间经常要处理一些废品和垃圾,认识了农用四轮车从业者陈某,让其帮忙倒垃圾。2014年4月的一天,田某到自己所在车间检查工作时,发现车间到处都是油漆渣,便打电话通知陈某到工贸公司车间,以每车100元的价格,将油漆渣交由陈某处置。当天,陈某用自己的农用四轮车将油漆渣拉走后,分4次倾倒在该市开发区不同路口四个空地上。当地环保部门发现后报警。田某、陈某先后被抓获。经相关部门认定,该批被倾倒的油漆渣总重量为4.68吨,具有浸出毒性特征,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明确规定的危险废物。
法院审理后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有人认为,油漆废渣不就是垃圾吗,怎么倒在路边的空地上就成了犯罪?对此,承办检察官解释说,刑法第338条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6月17日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等环境违法行为属于严重污染环境;第7条规定,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而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具体包括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其中,其他危险废物是指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之外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2008年8月1日,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使用油漆、有机溶剂喷漆、上漆过程中产生的染料和涂料废物属于HW12染料、涂料废物。根据上述规定,田某处置的废弃物是污染废弃物,属于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因而两人的行为侵犯了国家防治环境污染的管理制度。
本案中,田某作为车间负责人,明知其公司生产中产生的废弃油漆渣会污染环境,仍随意将该危险废物交由不具备处置资质的陈某处置,陈某并向空地非法倾倒危险废物达3吨以上,严重污染环境。两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防治环境污染的管理制度,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按刑法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原标题:路边随意倒油漆渣会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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