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电子合同也流行了起来。其中一些公司凭借自己的资源优势所提供的格式合同里的霸王条款,让中小公司遭受损失,却投诉无门。对此,法律界人士认为,有关部门应对此加强监管。格式合同中,加重对方责任免除自己责任的条款是无效的,如造成损失,非格式合同提供方可以向对方要求赔偿。
域名解析公司出故障
电子商务公司损失惨重
日前,深圳某电子商务公司工作人员向本报反映,近段时间来,由于为该公司提供服务的某域名解析公司出现故障,导致他们公司的网站打不开,每天损失有几十万。
据介绍,他们当时是通过注册的方式与域名解析公司签协议的,签的是对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并通过网银付给对方服务费。在签合同时,他们曾要求和对方签纸质合同,并对相关条款进行协商。可对方工作人员的回复是,他们公司每天都要签数千份的合同,因此不可能签纸质合同,至于合同的条款,不能更改。
大公司都是和国外公司合作的,可像我们这样的中小公司只能与国内的公司合作,图个实惠。可国内的域名解析公司就这么几家,根本没有选择的余地,也只能签了。谈及最终与对方签电子格式合同时,电子商务公司员工很无奈。
然而前段时间,域名解析公司突然发生故障,导致深圳某电子商务公司的网站打不开,电子商务公司损失惨重。据介绍,他们主要是做一些节日庆典业务,由于网站打不开,就像电视没有信号一样,他们的业务根本无法开展,每天都损失几十万。
事后,他们与域名解析公司交涉,刚开始,对方答复是加紧处理故障,可谈到他们公司的损失时,域名解析公司称协议上写得明明白白,硬件引起的故障他们不负责,且双方已经签了协议,就应该按协议办事。
对此结果,电子商务公司很无奈,可投诉无门,只能吃哑巴亏。
中小电子商务公司本来底子就薄,可给他们来这么一下,离关门也就不远了。历年来倒闭的众多电子商务公司中,很多都与域名解析公司的霸王条款有关。电子商务公司工作人员呼吁有关部门对此类电子格式合同霸王条款加强监管,因为在电子合同中,霸王条款是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
电子合同形式合法
不遵循公平原则条款无效
就深圳某电子商务公司所遇到的问题,记者采访了有关法律界人士。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李俊律师认为,从形式上看,电子合同是合法的、成立的,因为在签订合同时,电脑后台已记录了相关的注册信息资料,符合合同成立的要件。但合同条款是否有效,还得看具体的约定。
李俊说,按照法律规定,合同的签订必须是平等自愿的,必须经过双方的合议,对条款进行协商。而从目前来看,普遍的电子合同都是格式合同,也即条款都是由合同提供方事先拟好的,合同签订方只能选择同意和不同意,那么,这就容易产生所谓霸王条款的问题。
按照法律规定,如果格式合同条款中,提供合同方加重对方的责任,减轻或者免除自己的责任,那么这条款是无效的,因为合同的内容必须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那么造成的损失该怎么办呢?
对此,李俊指出,既然条款是无效的,那么所造成的损失,受损失方可以向对方要求赔偿。至于解决方式,受损失方可以与合同提供方协商解决,也可以走司法途径解决。
至于如何规避此类风险的问题,李俊认为,主要还是在签订合同前就合同的条款与对方协商。如协商不成,也可以向有关部门和消协投诉。
而有关部门也应加强对此类提供格式合同霸王条款公司的监管,对无效合同进行坚决打击。与此同时,也可以由行业协会提供比较规范的合同本文,推荐使用,这样有利于减少纠纷,促进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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