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形式是怎样的
时间:2023-06-19 16:54:22 21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人身自由罚

人身自由罚是指行政机关实施的在短期内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人身自由罚有两种形式: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1)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也称治安拘留,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依法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为1日以上15日以下,有二项以上违法行为“并处

”的,不受此限。

(2)劳动教养

是指行政机关对习惯性违法或有轻微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又有劳动能力的人采取的一种

行政处罚。劳动教养的期限一般为1至3年,必要时可延长1年。它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一种。

2、行为罚

行为罚是限制和剥夺违法相对方某种行为能力或资格的处罚措施,有时也称能力罚。行为罚不同于自由罚,前者既可以针对个人,又可以针对组织。而后者则只能适用于个人。行为罚

的主要表现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

(1)责令停产停业

这是限制违法相对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形式。

(2)吊销、暂扣许可证和执照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是禁止相对方从事某种特许权利或资格的处罚。

(3)科以相对方某种作为义务,如责令违法相对方限期治理,恢复植被等。

3、财产罚

财产罚是指使被处罚人的财产权利和利益受到损害的行政处罚。这种处罚在于使违法者缴纳

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是没收其一定财物,并不影响违法者的人身自由和进行其他活动的权利

。财产罚这种特性决定了财产罚所适用的范围广泛,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行政处罚。

财产罚的具体形式主要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

(1)罚款

是指行政主体强制违法相对方承担金钱给付义务的处罚形式。

(2)没收财物(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财物是由行政主体实施的将行政违法行为人的部分或全部违法收入、物品或其他非法占有的财物收归国家所有的处罚方式。

没收财物的处罚不同于刑法中的没收财产刑。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一部分或全部财产强制无偿地收归国家所有的刑罚。

(3)责令金钱或物质赔偿

是指行政主体要求违法相对方就其违法行为给其他个人、组织或国家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的处罚措施。

4、声誉罚

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者的名誉、荣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以示警戒的行政处罚,故又称申诫罚或精神罚。声誉罚既适用于个人也适用于组织。其主要形式有警告,通报批评等。

(1)警告。它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者实施的一种书面形式的谴责和告诫。

(2)通报批评。所谓通报批评是指行政主体以公开、公布的方式,使被处罚人的名誉权受到损害,既制裁、教育违法者,又可广泛地教育他人的一种行政处罚形式。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九条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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