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一年等原因而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辆,当年应缴车船税=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
2、税务机关已批准减税的机动车,其应纳税额=减税前应纳税额×(1-减税幅度)。
3、纳税人从购置时起一直未缴纳车船税的,其往年补缴额=购置当年欠缴的税款+购置年度以后欠缴税款。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纳税人连续两年以上欠缴车船税的,分别计算每一年度欠税应加收的滞纳金。其中每一年度欠税应加收的滞纳金=欠税金额×滞纳天数×0.5%。。
3、滞纳天数的计算,自应购买“交强险”截止日期的次日起,到纳税人购买“交强险”当日止。
1、车主亲自到税务机关进行缴纳
2、由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进行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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