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是否要向法院申请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被执行人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如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1.根据法律规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不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或失信信息应予删除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
2.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
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
二、失信被执行人异议
失信被执行人如果对被列入失信名单有异议,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
1.如果认为不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者记载的失信信息不准确,或者失信信息应予删除,都可以提出书面纠正申请。
2.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
3.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三、申请执行生效判决
1.如果对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拒不履行义务,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2.执行又称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运用国家强制力,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强制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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