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经过了政府部门的同意是有权的。土地储备机构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隶属于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其有权对纳入储备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保护、管理、临时利用及为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进行融资等活动,特别是对依法征收后纳入储备的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
仁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仁怀市土地储备中心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仁怀市土地储备中心工作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仁怀市土地储备中心工作办法
为加强对土地储备的管理,明确市土地储备中心工作职责,促进我市土地储备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仁怀市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制度试行办法》(市人民政府第1号令)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土地储备的工作机构
市土地储备中心是市人民政府授权对我市城市和集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进行收购储备运营业务的工作机构,为财政全额预算事业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仁怀市国土资源局管理。
二、土地储备的范围
(一)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的土地;
(二)闲置和依法没收的土地;
(三)因社会公共利益及实施城市规划,分批次征用和需调整的土地;
(四)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其它原因调整出的原划拨国有土地;
(五)土地出让期满后依法收回和土地出让后无力开发而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六)市人民政府指令收购的土地;
(七)撤村建居“农转非”后的剩余土地;
(八)其他按规定需储备的土地。
三、土地储备的运营管理方式
(一)土地储备运营实行“以规划为龙头,国土部门为主体,相关单位配合”的运作机制,按项目进行管理。市建设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会同市土地储备中心确定储备地块,及时提供规划经济技术指标;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仁怀市土地年度供应计划和确定的储备地块,制订土地储备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对指定储备地块或申请储备地块进行收回、收购或征用。
(二)土地储备工作实行公示制度。市土地储备中心将需要储备的土地向社会进行公示。储备土地涉及的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需持相关资料到市土地储备中心进行登记。市土地储备中心对需要储备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土地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进行实地调查和审核。根据建设部门核定的地块经济技术指标,进行储备土地补偿、拆迁、安置、开发等费用和土地储备效益评估测算。据此拟定土地储备的具体工作方案和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三)市土地储备中心按有关规定向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签订收购合同。涉及集体土地征购储备的,与土地所有权人签订《土地征用合同》;涉及国有土地收购储备的,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涉及集体土地征用和农用地转用的,要严格按照国家土地征用、农用地转用审批的程序和要求,及时报有批准权的机关审批。
(四)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土地征用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补偿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支付补偿费用。实行土地置换的,进行土地置换差价结算。市土地储备中心履行合同支付补偿后,及时向市国土资源、市房屋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市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要及时注销原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原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根据征用、收购合同中约定的土地交付期限和方式,及时向市土地储备中心交付土地和地上建(构)筑物等。被收购储备的土地一经交付,即纳入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储备库。
(五)因实施城市规划,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收购储备地块和统一开发牵涉到与已确定收购地块相邻的土地需要收回(收购)的,被收回(收购)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拒绝收回(收购);对涉及人员安置和生产经营的,被收回(收购)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要与土地储备中心妥善限时商定,有主管部门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解决,收购储备地块和地上建筑物必须严格按照《仁怀市实施土地储备制度试行办法》(市人民政府第1号令)和拆迁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土地储备的前期开发和利用
为使收购储备地块进一步熟化升值,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根据收购储备土地的实际情况,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完成地上附着物的拆迁、土地平整及设施配套建设等前期开发工作。对储备土地要合理利用,可以将储备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附着物出租、抵押或临时使用。
五、土地储备的资金管理
(一)资金管理原则。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封闭运行,财政监管”的原则。由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组织供应,并按照会计制度执行储备土地的成本核算,土地收储中心按照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的财务制度,逐笔登记土地储备明细帐,并按时报送财务和收储统计报表,以及所收储土地的成本核算资料。
(二)土地储备资金成本费用主要包括:
1、国有土地收购储备依法应补偿和拆迁安置等费用;
2、集体土地征购储备依法应支付的费用;
3、储备土地的可行性研究费、勘查设计费、测量费及土地储备工作经费等费用;
4、土地前期开发过程中,对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进行拆迁、土地平整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支出的费用;
5、土地储备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税费支出。如拆迁管理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耕地占用税及征地管理费等;
6、土地储备运营过程中委托评估、代理、公证、审计等支付的费用;
7、土地储备的借贷款利息;
8、土地储备工作业务经费由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在进行所储备土地的成本核算时,按不超过成本总额的标准计提,用于收储中心工作经费,并按财务制度执行。
9、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支出。
(三)市土地储备中心的运作资金。
1、土地收储的资金来源:
(1)由市财政按照黔府发(2002)7号文件精神,在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不超过20%资金用于土地收储;
(2)向金融机构融资解决;
(3)市国有资产投资经公司按市政府安排的其他方式筹集。
2、储备土地出让收入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收取后,全额划交市财政局国有土地出让金管理专户,并接受市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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