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借ATM故障取走近10万被判盗窃罪获缓刑
时间:2023-06-11 09:24:13 36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备受关注的惠州惠阳XX案经过三次开庭审理后,昨日惠阳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判决,被告于某某被判犯盗窃罪,获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惠阳法院院长万某用40分钟宣读完12000多字的判决书。于某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根据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30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于某某用其邮政储蓄银行卡到惠阳区AA镇BB商场旁邮政储蓄银行惠州市惠阳支行ATM柜员机存款时,于某某先后几次存入300元,均遇到现金退回的情况,经多次在柜员机查询,发现账户余额相应增加。发现这一情况后,于某某尝试从该网点旁边的农业银行跨取2000元和1000元,获得成功,遂产生了恶意存款并窃取银行资金的念头。于是返回邮政储蓄柜员机,连续10次存款3300元,马上到附近银行柜员机跨取1.5万元,并转账5000元,再次返回,连续存款5000元1次、9900元3次、10000元3次,至2013年10月30日21时58分59秒,于某某共恶意存款17次,恶意存入人民币97700元,后被告人于某某到深圳市龙岗区其他网点陆续跨取和转账,到2013年10月31日6时28分10秒,于某某共窃取人民币90000元。银行工作人员发现后,于2013年11月3日联系于某某无果后报警。2013年12月12日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至2013年12月15日于某某共退还人民币92800元。

在控辩双方的三次庭审中,盗窃还是侵占成为双方辩论的焦点。判决书称,法官认同控方提出的于某某构成了盗窃罪的观点,理由是,于某某通过取款方式验证,确认邮政储蓄这台ATM机已经发生故障,他此后17次交易的目的很明显,通过这种方式获取银行现金,而且,被告人于某某的所有行为也证实其内心非常清楚,这些钱不是他的,所以其行为构成非法占有。本案中,于某某利用机器故障,通过存款方式占有银行资金时,银行并不知晓其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知道存款最后被非法占有的情况,即构成秘密窃取。

判决书还认为,于某某主动退还了所有款项。相比XX案,于某某盗取的金额较少,情节也比较轻。同时,银行作为ATM机的管理者和拥有者,其对机器故障(错误吐钱)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以上可作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于是,惠阳法院判被告人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听完判决书之后,于某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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