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制企业注销应当注意的问题
时间:2023-05-04 09:32:26 18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说明:合伙制企业是指由两人以上按照协议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合伙制企业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有,共同经营,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清偿责任。

合伙制企业注销登记

◎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解散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七)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三)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公章。

分支机构设立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三)加盖合伙企业公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五)经营场所证明:

(六)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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