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对借款担保人进行财产保全,法院财产保全程序
时间:2024-01-15 19:04:05 18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能否对借款担保人进行财产保全

担保人的财产与案件有关系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对担保人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诉前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范围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二、法院财产保全程序

1、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前申请,也可以在起诉时或起诉中,一般要提供担保;

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的,可以解除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错误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2、《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诉讼保全: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3、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4、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而担保的财产往往是与案件有关系的,所以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对担保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八章 调解 第一百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n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n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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