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那些故意拖欠债务且拒绝偿还其应当承担责任的债务人,若符合以下所列举的条件之一,就可能会被司法机关实施拘留措施:
首先是具备偿还能力却蓄意拒绝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或裁定中的法定义务;
其次是违背法院相关规定,拒绝向法院提交真实准确的个人财产状况资料;
第三则是违反了法院下达的关于限制特定消费行为的命令;
最后则是无任何合理理由,坚持拒绝履行与债权人达成的和解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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