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中止审查的条件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潜逃或患有精神病及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丧失诉讼能力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中止审查。民事诉讼中检察院中止审查的条件包括申请监督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等。
审查起诉精神病可以终止审查吗?
审查起诉精神病是可以终止审查的,终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致使审判不应当或者不需要继续进行时终结案件的诉讼活动。终止审理缘于审理中出现不应当或者不需要继续进行的情形;申请人是自然人,该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可以终止审查。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终止审查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1、申请人主动要求撤回申请;
2、申请人是自然人,该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
3、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
4、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且未提交延期回复的报告,或者虽提交延期回复的报告,但未说明理由或理由不充分;
5、申请人未在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3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中止审查:
(一)申请监督的自然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继续申请监督的;
(二)申请监督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三)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处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四)其他可以中止审查的情形。
中止审查的,应当制作《中止审查决定书》,并发送当事人。中止审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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