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无法继续抚养子女、父母没有尽到责任或没有提供足够费用、未成年子女愿意与另一方生活并具备抚养能力、存在其他合理原因等情况下,可以变更抚养关系。
以下内容是有关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事由的改写,保持其意义不变:
1.父母之一因患有严重疾病或伤残而无法继续抚养子女的情况。
2.父母双方之一没有尽到抚养子女的责任,或者没有提供足够的抚养费用。
3.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意与另一方生活,并且另一方有抚养能力的情况。
4.存在其他合理的理由需要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况。
未成年子女愿意与另一方生活且另一方有抚养能力的法定事由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未成年子女愿意与另一方生活且另一方有抚养能力的,可以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与另一方生活。根据这一规定,未成年子女愿意与另一方生活且另一方有抚养能力的法定事由包括:父母双方对子女有充分的意思表示,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成年子女与另一方生活,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首先,未成年子女必须与另一方生活在一起,这是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保障。其次,另一方需要有抚养能力,这是对另一方权益的保障。最后,未成年子女与另一方的生活需要经过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的同意,这是对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保障。
总之,未成年子女愿意与另一方生活且另一方有抚养能力的法定事由包括父母双方对子女有充分的意思表示,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这一规定有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促进家庭和睦,维护社会和谐。
总之,未成年子女愿意与另一方生活且另一方有抚养能力的法定事由包括父母双方对子女有充分的意思表示,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这一规定有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促进家庭和睦,维护社会和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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