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规定,交强险的垫付责任制度主要分为两个部分,分别是保险公司交强险垫付责任和道路交通事故中社会救助基金的垫付责任。在交强险条例中对保险公司的交强险垫付责任作出很详细的规定。
至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交强险垫付责任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中也有详细的规定。一是交通事故抢救费用超过了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是肇事逃逸的或肇事机动车没有参保第三者责任险。
此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还特别强调了,除了抢救费用之外的其他费用和损失交强险垫付责任制度不予垫付和赔偿。也就是说,交强险垫付责任只能在抢救医疗费用限额之内给予垫付,并且这些赔偿本来就不应该有保险公司承担,只不过是处于抢救医疗优先的原则。
一、交强险垫付条件是什么
第一、交通事故必须要属于强制险保险责任
关于交通强制保险,保险行业也是有着非常规范的说明,对于交强险的投保说明和报销都是有着严格的界定,而这种交强险垫付抢救费用也是要求所出现的事故必须要是属于交强险的承保范围,若不属于交强险承保范围的话,那么也是不会给予交强险的垫付抢救费用。
第二、因抢救受害人需要保险人支付抢救费用
一般出现这种情况,必须要是受害人的情况比较严重,需要进行及时的抢救,这种抢救一般费用又会比较高的情况下,这种抢救才会满足交强险垫付抢救费用这样的条件,关于这样的一个条件,很多人也是都会很熟悉,尤其是对于那些长期从事车辆运营的人来说,这样的情况必须要掌握。
法律依据: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若是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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