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具体是什么
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是:
1.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
3.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权的;
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的。
养子女年满10周岁的应征得本人同意。被收养人仍未成年的,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送养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二、解除收养关系的效力
解除收养关系的效力是: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解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对于养父母抚养的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对于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对于养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予补偿其支出的生活费与教育费。收养关系解除的效力是全方位的,不局限于养父母子女之间。
三、解除收养关系需要哪些手续
解除收养关系需要的手续有:
1.当事人应当持居民户口簿、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2.收养登记机关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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