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中的任意一方为维持家庭日常各项需求而实施的各类民事法律行为,对于该夫妻而言具有同等效力。
这项原则意味着,若其中一位伴侣由于维系家庭日常所需而陷入债务困境,则这类债务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承担之责任,因此,另一方有权以夫妻名义提起诉讼,请求共同偿还相应债务。
然而,若此类债务超出了通常维持家庭日常所需的范畴,抑或夫妻间存在正式约定来限制其中某一方的负债行为,则在此情况下,该类债务并不必然地对其配偶产生约束力。
这种情况下,是否能对对方的配偶提出追诉要求,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剖析,了解相关债务的属性以及夫妻双方所达成的明确共识。
若该笔债务确实源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或者并未有明确约定来限制其行为,那么便可对对方及其配偶同时提起诉讼。
反之,若该笔债务并非源自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或者已经有明确约定来限制其行为,那么可能仅能对债务人一方提出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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