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证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局发证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部门、委员会国资办发[1997]33号,国务院各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针对当前评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国务院令第91号)及其实施细则,现公告如下:一、境外上市(含间接上市)、以非现金资产配股、合并、收购、转让股权,外商投资和其他涉及上市企业的经济活动,必须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及其实施细则和我局的有关文件执行。国有资产评估所有人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必须具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授予的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资质。2、为保证评估工作的质量,资产所有人和委托人必须对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和负债进行明确界定;认真进行资产清查,填写资产清单;并提供相应的产权证明。评估机构必须到现场认真核实,并在此基础上对所有资产(包括长期投资、土地使用权、商标(使用)权、专利(使用)权、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商誉等无形资产)进行评估,所涉及的资源资产和其他资产)及相关负债。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对所提供的各类原始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全责。会计报表必须经注册会计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审计。3、要坚持先立项,再聘请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和最终确认的工作程序。从评估项目审批到申请评估结果确认,必须有一个合理的工作周期。为保证审计确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国有资产管理局将在收到手续齐全、资料齐全的确认申请后6至8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反馈;需要修改、调整的,应当自收到新的资产评估报告之日起三至五个工作日内再次反馈意见;基本合格后3-5个工作日内提交专家评审会议评审,合格后2-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答复,完成资产评估报告。4、对股票发行上市(含境内外上市)等具有重大影响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资产评估项目,确认资产评估结果。其中,地方企业必须先经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核确认;中央企业的意见由其主管部门签署。5、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上市公司资产评估的前期指导、过程控制和后期检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评估方案进行记录和检查;企业和评估机构应当及时报告评估中的重大事项(企业背景、评估方案、评估难点和对策,以及评估的程序、范围、对象、产权、基准日、方法、标准、依据、重要参数、重要资产的监测评估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进行现场跟踪指导。6、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确认评估结果的批复,仅对评估报告中规定的特定用途和期限有效。7、要大力推进资产评估规范化和标准化体系建设,坚持《资产评估业务意见(试行)》精神,指导评估业务和审计确认工作。试行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制度,加强对评估机构的审查和监督检查。大力推进资产评估专业队伍建设,资产评估人员必须经过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的培训;评估项目负责人制度逐步试行。评估项目负责人必须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并接受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的专项培训;逐步试行资产评估项目审计确认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审计人员和确认人员必须经过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的培训。1997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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