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的内容是什么?律师答复: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就工程价款结算的有关事项,一般应达成一致意见:(1)预付工程款的金额、支付期限和扣除方式;(2)支付方式、金额和金额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期限;
(3)工程建设发生变化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式、索赔方式、期限要求和支付方式;
(4)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式;(5)约定的风险范围和范围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范围的调整方法;(6)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支付方式、金额和期限;(7)工程质量保证(保修)的金额、扣缴方式和期限;
(8)安全措施及意外伤害保险费
(9)工期奖惩办法及工期提前或延误;
(10)与履行合同和支付价款有关的保证事项。
工程价款的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如本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双方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协商:(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有关部门关于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的有关规定;(三)建设工程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签发人和承包人批准的其他有效文件;
(4)其他可以依据的资料。工程竣工结算以合同工期为准。实际工期早于或晚于合同工期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奖惩措施执行。笔者认为,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应将工程建设工期纳入审计内容,并在结算审计中予以考虑。在此基础上,得出最终的结算结论。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相关规定。
发包单位和承包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不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第十六条建筑工程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第十七条建设工程发包中,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利益。
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回扣或其他好处的方式承包工程。第十八条建设工程造价由承包单位和承包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采用招标方式授予合同的,其费用约定应当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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