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需是办理过结婚登记的正当婚姻关系当事人,假如长短法同居,事实婚姻当事人均无前提提出登记离婚,因此,凡无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实书的登记离婚申请人,婚姻登记机关均不受理。
二、申请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谓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能对离婚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民法典》划定,年满十八周岁、精神状况正常、能完全辩认其行为及其后果的公民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凡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只能由其代办代理人按诉讼离婚的方式提出,解决婚姻关系题目。
三、离婚申请书是申请离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承担法律后果。登记离婚最重要的前提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这种自愿的行为是排除一切外界的阻挠、干涉,完全发自内心的自愿行为。因此,双方必需切身到婚姻登记机关递交申请,陈述理由。
四、申请登记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就家庭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及子女的抚养或对糊口难题一方的匡助达成协议,并自觉履行这种承诺。
五、双方必需切身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提出登记离婚申请。离婚,是家庭婚姻关系发生重大变更的法律行为,它涉及到离婚当事人的各种权力,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流动,是不得请人代办代理、代替,以达到确实维护当事人的一切利益的目的。
依照《婚姻登记治理条例》的划定,申请登记离婚确当事人应当在向婚姻登记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登记离婚申请书时,同时提交下列证实:
1、申请离婚双方当事人的户口证实;
2、申请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
3、双方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先容信;
4、离婚协议书;
5、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实书。
假如是现役军人申请登记离婚,须提交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的同意决定和先容信。
假如是港澳同胞,应到原婚姻登记治理机关办理登记离婚手续,假如婚姻登记机关找不到其结婚登记档案,本人结婚证又丢失,可到办理结婚登记时栖身地的户籍治理机关出具原在该地栖身的户籍证实,并由双方当事人出具该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过结婚登记并经公证的声明书及内地亲友出具的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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