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维护建设税,又称城建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依法计征的一种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同时缴纳;
二、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
什么是城市建设维护税?
城市建设维护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是国家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维护税暂行条例》是国务院于1985年2月8日发布,并与同年1月1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第二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的具体确定办法,由国务院依据本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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