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因未缴纳足额社会保险引发的纠纷案,暴露出当前部分企业私自降低职工社保缴纳标准的“潜规则”。日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案件,涉事公司因未按员工卢-超(化名)的实际工资水平缴纳社保费用,被依法判处支付其经济补偿金1.9万元。
家住重庆市长寿区的卢-超大学毕业后进入长寿区某置业发展公司工作。两年后,卢-超升任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月工资提升至每月3000元。升职的喜悦尚未褪去,卢-超却发现一件烦心事。她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里,关于社保和福利待遇的条款竟然约定卢-超的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按长寿区社会保险局规定最低参保基数1350元/月投保,医疗保险按长寿区社会保险局规定最低参保基数800元/月投保(社会保险缴纳基数每年随政策调整而调整)。
自己的工资明明是3000元,为何在缴纳保险时却按照最低参保基数缴纳?原来,这是该公司的“潜规则”,所有员工无论工资高低,一律按照最低参保基数缴纳社会保险。对于这样的“霸王条款”,其他员工忍气吞声,但卢-超不愿保持沉默。2014年,卢-超向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长寿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卢-超诉求,判处该置业发展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9万元。该公司对判决结果不服,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一中法院审理后认为,为员工代缴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卢-超与某置业公司在劳动合同中关于变更社保缴纳标准的约定违反《劳动法》和《社保征缴条例》,是无效条款,没有法律效力。该公司未按卢-超的实际工资水平缴纳社保费用,属于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据此,重庆一中院日前依法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司怎么才能按最低标准缴纳社保
最低不能低于上年度本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雇工和非本市城镇户口职工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私营企业法人、股东、个体工商户业主不得低于百分之一百);最高不能高于上年度本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国家社保政策明确规定:职工的缴费基数,是按照职工的月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只有职工的工资,低于统筹地上年度平均工资60%的,按统筹地区平均工资的60%填报缴费基数,
在60%至300%之间的,按实际工资报送,最高不超于统筹地区平均工资的300%,职工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等,口径与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的规定一致。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