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租方对于其违反契约义务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如下:首先,如未能按照合约规定向承租者交付包含房屋在内的附属设施工具供承租者使用,则需向承租者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若该行为导致承租者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出租方亦有责任予以赔偿。其次,如果已交付给承租者的房屋以及与其相关联的设施不能满足合同中约定的标准,或是在供出租期间未能按照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对房屋进行必要的维护和保养,从而威胁到承租者在日常生活中的正常且安全地使用房屋,此时出租方应对此负责进行修复,并且承租者有权要求出租方支付违约金;若因此而给承租者带来了经济方面的损失,出租方同样需要对此承担赔偿责任。最后,当出租人决定出售房屋或者将其作为近期租赁的标的物时,如果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确保承租者享有优先购买权或者优先租赁权,那么出租方必须对由此产生的任何经济损失负责赔偿。
2.承租方对于其违反契约义务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如下:首先,如果承租方未能按照合约规定按时支付租金,除了需要补足所欠租金之外,还需要向出租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如果拖欠租金的时间超过一定的期限(私房租赁的情况下,这个期限通常是六个月),出租方有权解除与承租方之间的租赁关系。其次,如果承租方在使用出租房屋的过程中出现不当行为,导致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受到不合理的损坏,承租方有责任采取措施使之恢复原状,或者向出租方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最后,如果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转借、更换租赁对象,或者利用房屋从事非法活动,出租方有权解除与承租方之间的租赁关系,并且可以要求承租方向自己支付违约金。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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