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运用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全国性专业化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和区域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负责受托管理保险资金,从事投资管理及相关交易服务活动,实现保险资金保值增值目标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包括各类地方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其他形式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含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设立的中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但该类机构与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或存在同业竞争情况除外
2、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许可证
3、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金运用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4、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自行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合规管理、交易管理等方面的制度,确保开展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符合上述要求。
5、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业务资格的资产管理机构进行投资,并签订书面协议
6、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审慎选择参与合作的资产管理机构
7、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状况,结合保险资金运用的特点,科学决策、谨慎操作
8、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其开展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的总体情况
9、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时,由中国保监会依法对该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采取监管措施
10、本办法未尽事宜,适用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资金运用公司管理,维护保险资金安全完整,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保险资金运用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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