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遗嘱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立遗嘱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等个人信息;
2、立遗嘱人的家庭情况;
3、立遗嘱的原因;
4、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如名称、数量、地点、是否共有、抵押等;
5、遗嘱受益人姓名、性别、年龄等个人信息;
6、处理财产等事务的意见;
7、遗嘱的份数、保留和执行人是否执行,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注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地址等;
8、遗嘱制作日期及遗嘱人签名。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订立口头遗嘱时的程序是
1、遗嘱人当着两个以上可以当见证人的人,口述遗嘱内容。
2、由见证人中的一个人作记录。但不必向代书遗嘱一样向遗嘱人宣读、讲解;如无法作记录,则以见证人的记忆为准。
3、见证人必须记录口头遗嘱的年、月、日、时及地点;如不能记录的,必须牢记。
4、如情况允许,则记录人、见证人应签名或按手印。
应注意的是,口头遗嘱由于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较难判断,则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才能使用,如遗嘱人病危、临终前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全文64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