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的内容包括如下:
1.应当指明遗产范围、具体名称及其数量;
2.应当写明继承人及其继承份额;
3.指明遗产的分配方法。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最好在遗嘱中列出—个遗产清单,同时在清单上说明遗产的名称、数量及存放地点。如果遗嘱人对继承人、受遗赠人有额外附加义务的,即遗嘱人表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接受继承或遗赠需要履行的义务的,应当清晰说明该附加义务。
一、遗赠是遗嘱中的一种吗
遗赠不是遗嘱的一种,只是遗赠与遗嘱,都是被继承人以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的方式,都须具备遗嘱的有效条件才能有效。但是两者具有以下区别:
1、受遗赠人与遗嘱继承人的主体范围不同。受遗赠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任何自然人,也可以是国家或者集体,但不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的人;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的人,而不能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也不能是国家或者集体。
2、受遗赠权与遗嘱继承权的行使方式不同。受遗赠人接受遗赠时,须于法定期间内作出接受的明示的意思表示。遗嘱继承人接受继承的,无须作出明示的意思表示。自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遗嘱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
3、受遗赠人于遗嘱继承人取得遗产的方式不同。受遗赠人不能直接参与遗产的分配,而是从遗嘱执行人处取得受遗赠的财产;而遗嘱继承人可直接参与遗产分配而取得遗产。
二、附义务的遗嘱是指什么
附义务的遗嘱是指遗嘱中明确指定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必须履行一定义务的遗嘱。附义务的遗嘱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附义务不得超过遗嘱继承和遗赠应当获得的遗产利益,也就是说,遗嘱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承担的义务仅限于所接受的遗产份额的价值。在有义务的遗嘱继承中,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不能只表示接受权利而不接受义务。在接受权利的同时,他必须承担遗嘱人在遗嘱中设定的义务。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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