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这就明确了股东有权转让出资,至于全部转让还是部分转让都不受限制。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出资,不购买转让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这里要明确两点:一是公司股东之间的出资转让是完全自由的;第二,如果股东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必须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但不是每个股东的同意,只要全体股东的一半以上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不仅有否决权,还有购买转让出资的义务。如果他们不购买,他们将被视为同意转让。这里既限制了股东转让出资,又让股东在一定条件下有了出路,从根本上肯定了转让出资的权利。三、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出资的权利。也就是说,公司股东有优先受让权,其作用是维护公司的合作因素,有利于公司的稳定。在同等条件下,实现这一权利的前提是先买,而非绝对优先受让。
股东转让出资后变更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记载股东姓名、名称和股东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等事项的重要法律文件,是表明股东地位,确定公司与股东关系,确认股东对公司的权利义务的凭证。所以,如果股东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变更股东名册的有关内容,否则将影响真正的股东的权益。
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股东的姓名、名称、住所及出资额等会发生变化,各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会进行相应的调整,要确立这些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就需要将根据变化的情况及时调整股东名册内容,由公司将转让出资的情况和内容在股东名册上反映出来。
股东转让出资后,需要在股东名册中作出变更的内容主要是,将新股东也就是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如果受让人是本公司股东,则只就受让人的出资进行调整就可以了。至于转让出资的股东,如果是转让全部出资,则将其在股东名册除名;如果是转让部分出资,只调整其出资额就可以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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