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伤残程度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时间:2023-03-14 14:30:27 33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以原始损伤为鉴定依据的,法医应在重要的时间节点内,重症或昏迷期间,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操作规范,通过公对公到医院病房调查伤员,公对公取证,确认伤员当时伤情和客观伤残状况,划分伤情等级。通过现场医学勘察查看、医疗跟踪,临床医学特殊检查、伤情的活体观察检查、症状分析、测试比对、观察审讯、遗物鉴定、调取监控,进行的一套法律医学伤残等级鉴定。符合条件的可以协助办案民警立案逮捕。如果经鉴定达到轻伤一级,则应当由侦查机关立案,检察机关进行公诉。

一、交通事故死因怎么鉴定

交通事故发生后,进行死亡鉴定可能会出现如下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当事人当场死亡,由法医到现场检查尸体,检查死者受伤部位、受伤具体情况及死亡原因,并当场摄影或拍照,写出鉴定材料。

另一种情况是当事人在事故发生现场受重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由医院出具死亡诊断书。在对尸体进行检验时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

但若需要对事故当场死亡的人员进行尸体检验时,可在事故现场由检验人员直接进行。在检验时应检查死者的身长、体格发育、受伤部位、种类、形状、位置等,在进行检验时应做好检验记录。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31条规定: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应经急救、医疗人员确认,并由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

同时规定:若需要对尸体进行解剖的,必须事先取得死者家属的同意,并且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尸体检验。

但若是无名尸体,应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对交通事故死亡鉴定的主体资格,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和规章还没有明确规定。

对交通事故中当场死亡的人员进行的死亡鉴定一般由法医进行,若没有法医,可由具备相应医学知识的交通事故现场勘察民警按照我国医学学术上确定的死亡标准,来确定交通事故现场当事人是否死亡。

另外,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应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二、故意伤害罪(轻伤)属不属于自诉案

1、从目前司法实践中看,所有轻伤害自诉案件几乎全部是公安机关作为治安案件受理之后,没有任何结论,受害人又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仅持公安机关内部鉴定机构作出的构成轻伤的伤情鉴定结论,到法院要求立刑事自诉案件,具体要看受害人受伤的程度及侦察机关受理案件后鉴定结论,情节轻微可以自诉人可到法院自诉。但构成犯罪的,则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首先,法院受理轻伤害自诉案件,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一种,当事人就是因为没有证据才到公安机关报案寻求法律救济的,如果公安机关已经作为治安案件受理,就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的规定处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不是伤情达到轻伤标准的都构成犯罪,轻伤只是伤情的严重程度,是犯罪构成中客观方面的一点,而构成犯罪必须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即主体——年龄身份等应符合刑法规定,主观方面——被告人主观上有过错,客体——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客观方面——被告人有损害行为。

第三,受害人仅持伤情鉴定,明显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二)之规定,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可由公安机关受理,或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当事人立案证据不足时,往往要求法院到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首先,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存在刑事案件是立案的条件,证据不足按照规定应予驳回,或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实践中公安机关往往已经立案却不作处理。

其次,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之前是无权调查取证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对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并提供有关证据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依法调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非侦查机关,没有侦查权,在立案之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第三,公安机关的证据材料包括内部的鉴定结论,应当依照法定的程序才能转送到人民法院,法院不能违反程序私自调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四,公安机关内部机构的鉴定结论,是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所作出的内部依据,同其它案卷材料一样不能随意交给当事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七条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第五,当事人要想取得鉴定结论,必须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不得委托侦查机关的内设机构。

3、当事人仅持公安机关内部的伤情鉴定结论到法院不能立案,公安机关又以达到轻伤标准为由推托不管,到处上访,已引起社会问题。笔者认为:

首先,仅持伤情鉴定结论,明显证据不足,不予立案理由已充分说明在此不再赘述,法院的做法的正确的,其次,公安机关既是治安管理机关,又是侦查机关,刑事案件证据不足,作为侦查机关调查取证是法定义务。第三,故意伤害罪(轻伤)根据法律规定,只有被害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负刑事责任才属于自诉案件,否则属于公诉案件,所谓轻伤害全部由人民法院受理,公安机关无权处理的说法是错误的,如果公安机关只作鉴定结论,既不治安处罚,又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属于失职,甚至于很多情况下是放纵犯罪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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