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房地产相关纠纷的司法程序中,通常情况下并不会涉及到冻结房地产的操作。然而,如果涉案当事人在诉状提交之前提出了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并且该申请得到了法院的批准,那么法院在接受这一申请之后将会依法查封该房屋。冻结财产的行为往往适用于其他种类的财产损失。根据中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的第一百条第一款明文规定,如若可能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行动或者其他因素导致裁判难以执行甚至给另一方当事人带来额外损害的话,法院有权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其财产实施保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查封、扣押、冻结等方式,同时也可要求其履行特定行为或禁止其做出特定行为。即使当事人未主动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的时候仍有权力自行决定采取保全措施。此外,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还明确指出,财产保全的具体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查封、扣押、冻结以及法律所规定的其他方法。法院在完成财产保全工作后,应立即向被保全财产的所有者发出书面通知。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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