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一条畜禽养殖场的排污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向水体排放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泄漏、散落、溢流、雨水淋滤、恶臭排放等污染、危害周围环境的;(二)向水体倾倒畜禽粪便的。根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畜禽养殖场必须设置畜禽废渣贮存设施和场所,并对贮存场所地面采取水泥硬化等措施,防止畜禽废渣外泄、散落、外溢、雨水淋滤、恶臭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畜禽养殖场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在依法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地区,畜禽养殖场必须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禁止向水中倾倒牲畜残留物。畜禽废渣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采取防止泄漏、丢失、散落等措施,防止污染环境,储运工具清洗产生的废水必须妥善处理。
畜禽养殖场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排放总量指标,排放污染物或者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提出限期治理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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