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财产的分割方式如下:
1、夫妻双方书面约定财产归谁所有的,或者口头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当按照约定处理。但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
2、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遵循处理共同财产的原则;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疗补助费和返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但是复员、转业军人收取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10年以上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4、夫妻婚后使用的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财产分割时,各自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如果双方财产差异较大,差额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相当于差额的财产抵消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的,一方或双方赠送的礼品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合理分割财产来源和数量。原则上,各自出资购买和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
(一)首先是自愿原则。一般离婚财产分割都是协商处理;
(二)男女平等原则;
(三)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四)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五)无过错原则;
(六)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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