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
黄州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黄州区交通局作为当地交通行政机关,对于原告要求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申请不予答复的行为,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关于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予答复的规定和第二十四条关于答复期限的规定。由于原告徐某对被告黄州区交通局在案件起诉后作出的答复未提出异议,判决被告向原告重新答复已无实际意义,黄州区法院遂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
【法院判决】
黄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首例状告行政机关公开相关政府信息不作为案,判决确认被告黄州区交通局在法定期限内未答复原告徐某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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