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预备:
《刑法》第22条规定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2、犯罪中止:
《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则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3、犯罪未遂:
《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
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4、犯罪既遂
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一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判定犯罪是否既遂,应当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具备了分则所规定的一个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为标准,完全具备的是既遂;
未能完全具备的则不是既遂。
5、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区别是其有自动性
即由于主观意志因素的放弃或防止导致犯罪未完成。
(1)自动(视为中止)的表现:
接受劝说;
害怕法律制裁;
虽然客观失败,本人主动放弃。
(2)被动(视为未遂或预备)的表现:
自然力等外界障碍;
自身能力如体力、技巧;
错误、错觉、幻觉。
6、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则都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犯罪未完成,区别在于是否着手实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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