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是简易程序,则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2、如果是普通程序,则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3、法律依据:
1)《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公诉案件的审限】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简易程序的审限】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猥亵儿童罪量刑的缺陷
(1)法定刑偏低,容易被判得很轻,乃至有的只被行政处罚
有的猥亵儿童行为只是被处以行政处罚,而严重的会被追求刑责。在罪与非罪之间,就有不少的空间。如2012年的广东白观珠镇金竹园村发生了一件荒唐事,一位50多岁的公务员对一个12岁的小姑娘实施了猥亵,造成了小女孩下体出血受伤。但由于当地派出所认为由于该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最多属于治安问题,对其只处以了15天的拘留。
而即使被追究刑责,一般而言也在五年以下。《法制晚报》今年三月做过一个统计,在2010年以来的44起幼儿园恶性事件中,有16起属于性侵,而仅有六起有结论,犯罪嫌疑人被判处六个月至20年不等有期徒刑,不足四成。
(2)重判只限制发生在公共场所或者聚众的情况下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中,对公共场所的定义做了拓宽。该意见规定,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
然而,遇到个别案件情况还是会犯难。如一所无证幼儿园条件很一般,园长夫妇和包括受性侵害人在内的几名全托幼儿住在一起,这也是性侵发生的场合。那到底算不算公共场所呢?确实判断上会很模糊。
显然,不在公共场所的严重侵害行为不被加重判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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