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湖北黄梅县工伤类劳动争议一直呈上升趋势,仅2013年立案受理的67起争议案中,便有39起为工伤类争议,占全年受理案件的58%。导致工伤争议上升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就具体形式而言,一为上班工作期间直接发生的工伤,二为上下途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尤其是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类工伤,由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十分复杂,甚至有的事故发生后肇事方现场逃逸,而公安交警部门一时又难以侦破,致使职工首先要经过诉讼程序进行索赔,但是由于职工在进行诉讼程序前,需要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予以认定,且需交警部门找到肇事方,然而,交警部门征破案件往往超过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时效。那么,人社行政部门对职工的工伤便不予认定。同时,职工伤残程度便难以鉴定。这样,在得不到劳动能力鉴定的情况下,如用人单位对与职工的劳动关系不予否认,且对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也无异议,即承认职工为工伤。那么,用人单位需要在得到职工伤残级别的前提下,依据伤残等级给予赔付。而此时,职工只有依托司法鉴定机构予以鉴定。那么,司法鉴定结果能否作为仲裁裁决的法律依据呢?
专家认为,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文书可以作为仲裁机构裁决案件的依据。
一、程序上,现行调解仲裁程序过于复杂,职工申请赔偿的维权之路困难重重。一是劳动关系确认:如用人单位对劳动关系认定有异议,便可进行一审和二审诉讼程序,这个阶段,至少需要6个月时间,如慢的话,即要一年时间左右。二是工伤认定:有的案件因前进原因导致不能申请工伤认定,而大多案件致使可申请工伤认定,那么人社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作出结论后,一方不服的,便可进行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作出后,一方仍不服的,便可进行一审和二审诉讼程序,这样一来,又得经过一年左右手时间。如此的折腾,对于一些急需经济而又无力承担住院医疗费的职工来说,实无能力跟耗。
二、实体上,就黄冈市而言,现阶段司法鉴定机构对职工伤残程度的鉴定,大多依据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予以鉴定,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的标准是一致的,同时具有法律效力。而且,人民法院在审理工伤类争议案件中,同样依照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文件作为判定职工伤残程度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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