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无需每四年更换,但每年仍需按规定验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没有有效期限,只需在每年1月至6月期间提交年度报告即可。同时,《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取消了期限的内容,取消了《暂行条例》中有关“个体工商户自行停业超过六个月的,由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营业执照”的规定和关于“个体工商户异地经营需向原登记机关备案和向异地登记机关申领临时营业执照”的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没有有效期限,只需在每年1月至6月期间提交年度报告即可。《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已经取消了期限的内容。《条例》取消了《暂行条例》中有关“个体工商户自行停业超过六个月的,由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营业执照”的规定和关于“个体工商户异地经营需向原登记机关备案和向异地登记机关申领临时营业执照”的规定。营业执照也由过去的四年有效期限变为长期有效,因此无需每四年更换一次营业执照,但每年仍需按规定验照。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何时需要更换?
根据《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管理办法》的规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有效期为3年。在期满前30日内,应当向发照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更换手续。因此,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需要在期满前30日内办理更换手续。
新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已经取消期限,改为长期有效,但每年仍需按规定验照。期满前30日内,应向发照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更换手续。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当年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自下一年起报送。
第四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相关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开展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相关工作。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以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的电子报告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报送的纸质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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