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但是男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男子趁女友不在家偷银行卡取款被抓
被告人赵某的女友出于信任将自己租房的钥匙交给男友。怎料,男友赵某在2010年5月22日,趁女友回老家之际,进入女友租住的房屋内,盗走女友信用社的银行卡,从中取款2万余元后又将银行卡放回原处。2010年6月5日,女友发现卡内钱被盗后遂报案,男友赵某随之落网。事后,赵某退还了女友2万元现金,女友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盗窃罪如何量刑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盗窃数额巨大。鉴于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家属已退还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亦考虑到与被害人的关系,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且对其适用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
2011年7月13日,法院以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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