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了债务到期后质押权实现的直接方式并不可行,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或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时,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如果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因此,动产质权可以自行依法拍卖、变卖的方式优先受偿,但是不得直接获得质押物。
债务到期后,质押权实现的直接方式并不可行。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因此动产质权可以自行依法拍卖、变卖的方式优先受偿,但是不得直接获得质押物。
债 务 人 未 受 清 偿 时 , 质 权 人 可 以 采 取 哪 些 措 施 ?
根据《民法典》第439条规定,债务人未受清偿时,质权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留置权:质权人可以留置债务人的动产,以保障自己的债权。
2. 变价权:质权人可以依法将债务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进行变卖,以优先受偿。
3. 优先受偿权:质权人在债务人未能清偿债务时,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4. 追索权:质权人有权向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追索债务人的债务。
5. 诉讼权:质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律支持。
在债务人未受清偿的情况下,质权人可以通过留置权、变价权、优先受偿权、追索权和诉讼权等手段,维护自己的债权权益。同时,质权人应当注意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违反法律规定,损害自身权益。
结语:根据《民法典》第439条规定,债务人未受清偿时,质权人可以通过留置权、变价权、优先受偿权、追索权和诉讼权等手段,维护自己的债权权益。同时,质权人应当注意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违反法律规定,损害自身权益。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三条,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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