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与陈某婚后买了一套住房,同时他们为房产的使用和归属订立了协议。几年后,夫妻俩离婚时,一方提出分割房产。日前,仓山法院准予两人离婚。同时,法院认定当初夫妻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因协议涉及他人利益,夫妻离婚时共有房产暂不能分割。
2000年8月郑某与陈某结婚。2004年他们在仓山区金山大道附近买了一套单元房。2006年,陈某前往南平,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今年4月,郑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请,要求依法分割夫妻购买的单元房。
庭审中,陈某同意离婚,但他认为正在居住的单元房虽是夫妻婚后购买,但首付款、按揭款是陈某父母及姐姐支付。当初购房时,双方有订立协议,约定不论发生何种情况都不对该房进行买卖、租赁等变更,陈某父母可居住此房到过世,此后该房再由陈、郑的两个女儿平分。
陈某认为,郑某违反约定要求分割房产,违背了当初陈某父母及姐姐赠房的初衷,也与双方协议所承诺的事项相违背。
经审理,法院准许双方离婚。同时,法院认定单元房系双方婚后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购房时双方签订的协议效力问题,法院认为,郑某在诉讼过程中,在申请进行协议笔迹鉴定后,又书面表示放弃进行笔迹鉴定,因此,法院认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因协议就夫妻对共有房产的权利行使进行了限制,且分割该房产会涉及他人权益,因此法院认定单元房暂不予处理。遂判决双方离婚,驳回郑某要求分割这套房产的诉求。
全文57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