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一规定表明,在登记部门登记的抵押期间对抵押权的存续并无法律效力,抵押权并不因抵押期间过期而消灭。
一、已过抵押权登记期限是否要续期
已过抵押权登记期限不用续期,我国法律对于抵押权的登记期限没有明确规定应该在多久的期限内必须登记。设立抵押权的应尽快去登记。
《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另外《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二、一般抵押的期限是多久
抵押合同的履行期限原则上优先按照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履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其履行期限与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一致。
首先根据《民法典》规定,抵押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抵押合同无效。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即抵押合同的履行期限优先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期限来履行。其次因为抵押合同是从权利,其是基于主债权而设立的,需要依附于主债权而存在,如主债权合同无效的,其设立的抵押合同也一并无效,即抵押合同的履行期限与主债权合同一致。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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