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七)中偷税罪之解读
时间:2023-06-14 20:35:10 49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取消了传统的“偷税”一词,进而被“逃避缴纳税款”所取代

自1979年刑法121条颁布至今,偷税一词已经沿袭了二十余年,此次修正案首次采用新的术语,即“逃避缴纳税款”,标志着偷税罪名必将逐步淡出司法视野,从而以“逃避缴纳税款”之罪名而代替。初看似乎与刑法203条的“逃避追缴欠税罪”相接近,但绝不等同,二者不同之处在于203条侵犯客体仅限于纳税人已然发生的明显的欠缴应纳税款,并非隐瞒性质的偷逃税款。

二、偷税犯罪行为由列举性条款变为概括式规定

原刑法201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将偷税行为详尽表述为五种法定方法,即1、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2、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3、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4、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5、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而修正案中对于偷税行为的规定相对简洁明快,“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如此对偷税犯罪方式的概括性规定描述显然要比现行规定更宽泛,更具有“口袋”之性质,一方面可能有助于对犯罪行为的规定,节约司法资源;另一方面也可能由于过于笼统概括,至于什么行为为欺骗,何种行为属隐瞒,不申报行为的罪与非罪之界限,缺乏可供操作的司法指引,不可避免带来认定上的一系列争议。

三、扩大了偷税罪的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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