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抢劫不一定构成累犯。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因此只要犯罪人犯抢劫罪未满十八周岁,即使有多次抢劫行为也不构成累犯。
抢劫几次构成“多次抢劫”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抢劫三次以上属于“多次抢劫”。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但每次是否需要以既遂为标准,司法实践中尚未达成一致共识,笔者结合相关案例浅谈对该问题的看法。
1、被告人谢某某于2009年7月在广东省深圳市打工期间,与他人共谋抢劫重庆籍老乡任某,并准备了西瓜刀伺机作案。同年7月24日18时许,谢某某以外出玩耍为由将任某骗至深圳市南城下桥附近的小树林里,采取持刀威胁等手段,当场抢走任某黄金手链一根、手机一部。
2、2011年1月1日21时许,谢某某在重庆市永川区一私人旅馆的房间内,逼迫杜某喝下大量白酒,后谢某某用手猛卡杜某颈部、用枕头捂压杜某面部,致杜某当场昏迷,抢走杜某手机一部。
3、2011年1月8日,被告人谢某某与同案人罗某到重庆市双桥区南门大桥旁蔡某某经营的金银加工店,罗某在门口望风,谢某某进店持刀威胁店主蔡某某拿钱,蔡某某拒绝并拨打电话报警,二人遂逃离现场。
案发后,谢某某潜逃至重庆市江津区,被公安机关捉获归案。
《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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